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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卫医政函〔2021〕84号 | |||
关于调整甘肃省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及服务范围的通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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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市州、甘肃矿区、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,甘肃省人民医院,兰州大学第一医院,兰州大学第二医院,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九四O医院: | |||
根据《人体器官移植条例》《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基本要求和质量控制指标》和《甘肃省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》(甘卫医政函〔2020〕713号),经我委综合评估取消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九四○医院人体器官获取组织(OPO),并重新调整确定了3家OPO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 一、省级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名单及服务范围 (一)甘肃省人民医院人体器官获取组织 服务范围:兰州市西固区、红古区、榆中县、永登县,临夏州,定西市。 (二)兰州大学第一医院人体器官获取组织 服务范围:兰州市安宁区、七里河,天水市,平凉市,陇南市,甘南州,张掖市。 (三)兰州大学第二医院人体器官获取组织 服务范围:兰州市城关区、皋兰县,白银市,庆阳市,酒泉市,嘉峪关市,武威市,金昌市。 二、工作要求 (一)各OPO要严格按照《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基本要求》对标对表,结合各自实际,进一步制定相关工作程序和流程,并明确责任人。 (二)各OPO要强化提质增效工作,按照《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质控控制指标》,每年12月20日前形成OPO质控报告,并上报省卫生健康委。 (三)省卫生健康委将按照相关规定,每年对OPO进行绩效考核,并全省排名,对绩效排名差的给予通报,必要时取消OPO资质。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1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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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词: | |||
主送:各市州、甘肃矿区、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,甘肃省人民医院,兰州大学第一医院,兰州大学第二医院,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九四○医院 | |||
抄送: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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